介绍“空姐”岗位未果 隐瞒事实被判退费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范厚彪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张某以介绍朱某到航空公司工作为由先后多次向朱某收取费用共计18.31万元,但并未实现承诺。朱某报案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退赔朱某5.78万元,另12.53万元未认定为诈骗金额。现朱某向法院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委托关系,返还其用于介绍工作的费用款项总计12.53万元的诉讼请求。近日,从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朱某与张某之间的中介合同解除,张某返还朱某人民币12.53万元。
2018年4月初,张某通过案外人姚某介绍认识了朱某,在得知朱某想当空姐、乘务长后,张某称可以介绍朱某到航空公司工作,以朱某学历不够为由收取朱某费用,承诺可以将朱某的学历提高至本科学历。张某在收钱后,未给朱某办理提高学历教育手续,而是用于自身消费。2018年5月,张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朱某费用作为其介绍朱某进航空公司的定金。2018年6月,张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朱某11.4万元,将其安排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交给培训机构的老师6万元。因张某向培训机构隐瞒其实际收取朱某的金额,双方产生矛盾,培训机构将6万元退回给张某,张某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朱某,朱某被终止培训。2018年8月,张某又以帮朱某找关系进航空公司、服装费、培训费、中介费等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朱某一系列费用。
张某将收取的钱财都用于自身消费、旅游、购买手机、打赏主播等方面,2018年12月,朱某到公安局报案。海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另判决被告人张某退赔朱某5.78万元,另12.53万元未认定为诈骗金额。
现朱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工作介绍费12.53万元,但张某辩称其中的8万元是代朱某付给了培训机构,朱某也是知情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朱某欲从事航空公司空姐工作,被告张某自称其可以为朱某介绍进入航空公司,原被告之间应为中介合同纠纷。原告朱某系委托人,被告张某系中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张某在接受原告朱某委托后,以提升学历、修改简历、托人找关系、培训等事由,陆续向朱某收取费用。在不能办理相关委托事项的情况下,继而隐瞒与介绍工作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朱某报告,继续编造事由向原告收取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绝大部分用于挥霍,损害了朱某的利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辩称朱某主张的12.53万元中的8万元已经缴纳给培训机构,朱某对该8万元损失也应当分担责任。经海安法院查阅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并无此事实,被告张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中介合同解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朱某人民币12.53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张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使得被害人朱某遭受损失,在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朱某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这才挽回了一部分的损失,其中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建立了中介合同,当中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委托关系,判令违约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最后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在此呼吁大家:在追梦的路上还是应该脚踏实地,选择正规途径求职,切忌病急乱投医,不要轻信他人可以通过“关系”介绍工作,以免掉入不法分子设下的求职圈套,从而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