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可否以培训机构实施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观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符合法律关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后增加三倍赔偿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郭某与北京昂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64468号]: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的招生老师所称的国家严控考试机位、上海只剩4个机位、从明年开始须从五级开始逐级考试、只有通过被告能报考、原告作为非医药卫生专业且无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具有报考资格,均为虚假宣传,对原告构成欺诈。被告辩称其招生老师所做的承诺与其要求不符,但被告的招生老师系履行被告指派的工作任务,代表被告进行招生,其实施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因被告对原告实施欺诈,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了培训服务合同,原告要求撤销该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并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