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自甘风险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工伤事故领域。随着劳动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当劳动者明知作业中可能存在风险却依旧参加而遭受损害的,不适用自甘风险。
第二,交通事故领域。受害人明知行为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选择乘坐受到损害的,因乘车行为不是“文体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
第三,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之规定,“自甘风险”规则不能改变活动组织者的归责标准,也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的活动组织者,不适用自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