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校闹”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应有之义。有效治理“校闹”,既依法依规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依法依规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妥善解决各种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2019年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打击“校闹”行为。《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校闹”的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
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强调“闹也不赔”,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医院有“医闹”,学校有“校闹”。“校闹”与法治理念和依法治教原则格格不入。“校闹”的产生固然与少数家长的片面极端行为有关,但学校方面也值得反思。实际上,一些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态度消极冷漠,息事宁人,敷衍塞责,甚至故意隐瞒真相。某些家长选择“闹”的方式维权也是实属无奈,不闹校方不搭理,不闹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应和重视。
有效治理“校闹”就应构建常态化的家校沟通互动机制。建立家校沟通互动机制,不仅仅指成立家长委员会。实际上学校指导成立的家长委员会大多碍于老师和校方的情面,往往选择看校方脸色行事,站在学校的立场,而容易忽视学生的权益,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成熟的家校沟通互动机制,还应包括第三方介入的监督调解组织。正如《意见》要求,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这种由利益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代表组成的调解组织,显然更具有超脱性、中立性、民意代表性和公信力,更能发挥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调解的作用。
有效治理“校闹”,归根结底就是要讲法治,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校的要求,既依法依规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依法依规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妥善解决各种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不回避、不敷衍、不掩饰、不包庇,既依法维护学校的办学权利和教学秩序,也认真善待每一位学生和家长的正当诉求。对于学校确有责任的伤害事故,就如《意见》所强调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诿塞责,要实现“不闹也赔”。
有效治理“校闹”,还有赖于进一步完善现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比如,实践中有的“校闹”事件源于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失当。有的是老师正常的批评、合理惩戒学生,有的则是辱骂、体罚、殴打学生。近年来有舆论呼吁从立法上赋予老师正当的惩戒权。建议适时修订教师法,明确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但对惩戒权的范围、标准及惩戒方式方法等,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合理适当的惩戒应予支持,失当、过度的惩戒则必须予以严格约束乃至制裁。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具体规定而难以落实,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有限,尽管划分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责任边界,但对“校闹”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也有必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并且建议修订草案充分征求广大学生家长的意见。
依法治理“校闹”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应有之义。有效治理“校闹”,归根结底还是要讲法治,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校的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既依法依规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依法依规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妥善解决各种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