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擅自爬墙离校到江河游泳,造成溺水死亡,学校在尽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刘振益、农艳主诉田阳县那坡镇百峰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致使学生受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已经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外出申请制度,而学生不遵守管理制度,擅自爬墙离校到江河游泳,造成溺水死亡的情况下,学校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0.12.13
2.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周某与徐汇中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案
本案要旨:篮球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体育活动,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篮球运动中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本身包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在学生受伤后及时救治并通知家长,已尽到管理、保护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少年司法》(2009年第2辑)
3. 学生自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孙某父母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履行正当的管理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指正,行为未有不当,但学生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差等自身原因隔天自杀的,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疑难案例专家点评》,庄洪胜,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