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踢足球受伤校方责任险理赔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0)甘01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 2020.04.24
案由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甘01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系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被上诉人李某某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第一小学。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第一小学(以下简称福利一小)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福利一小在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仅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2.被上诉人福利一小不是本案侵权人,一审法院判决福利一小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显不当;3.本案基础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非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本案中福利一小未尽到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和危险提醒义务,以致造成被上诉人李某某重大人身损害,被上诉人福利一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其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且被上诉人李某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福利一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法律相冲突,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李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利一小支付李某某医疗费32247元、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700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108761元,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福利一小、大地财保兰州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某某系福利一小在校学生。2018年9月17日,福利一小组织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学生进行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李某某被撞击摔倒,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中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福利一小的在校学生(包括李某某在内)与大地财保兰州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校方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为600000元)。该保险单扩展承保《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其保额为每名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每名学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日00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
原审法院认为,福利一小组织开展足球比赛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作为校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对学生的安全保护责任,保障参与学生的人身安全,李某某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受伤,福利一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福利一小在大地财保兰州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且李某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大地财保兰州公司辩称校方投保的是校方责任险,应在校方的责任确定后,才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问题,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下出险的,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赔偿责任;虽然福利一小与大地财保兰州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但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福利一小的赔偿责任,为避免诉累,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甘肃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证据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7元。大地财保兰州公司认为医院正式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为30426.78元,其余部分为收据,不认可。李某某提交的票据和费用结算清单显示,收据部分未包括在发票内,该部分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2.护理费8000元。李某某主张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低于《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关于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00元。李某某住院13天,该项诉请低于甘肃省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予以支持;4.营养费1200元。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李某某按每天20元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5.伤残赔偿金59914元。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交通费200元。李某某受伤后本人和其家人来往于医院,发生交通费与实际情况相符,主张200元,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关于李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从其受伤的原因、侵权人存在的过错等情形综合考虑,不予支持;8.后续治疗费4500元。李某某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后续治疗费4500元主张该项,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为公平、客观起见,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李某某可在后续实际发生该费用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02261元;2.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6元(李某某已预交),全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系福利一小在校学生。2018年9月17日,福利一小组织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学生进行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李某某被撞击摔倒,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中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花费医疗费32247元、护理费8000元、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为59914元,综上,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2261元,各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福利一小在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处为其在校学生(包括李某某在内)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约定每所学校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6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00万元;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约定每所学校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日00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所提被上诉人福利一小不是本案侵权人,一审法院判决福利一小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显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比较强的运动,参赛运动员身体对抗接触较多,比赛的激烈程度较高,属于身体受伤风险比较大的体育运动。福利一小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者,有责任加强对比赛现场的监管,尽量减少、避免受伤事故的发生。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在福利一小组织的足球比赛过程中,无证据证实李某某及其他参赛人员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以及李某某受伤属比赛活动以外的行为所致。对此,活动的组织者福利一小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的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所提本案基础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纠纷,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非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福利一小在大地财保兰州公司为其在校学生购买了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化解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当发生校园事故后,受伤的学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从而获得有效的救助,原审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追加大地财保兰州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的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所提被上诉人福利一小在上诉人处仅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的上诉理由,经查,福利一小在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处为其在校学生(包括李某某在内)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约定每所学校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6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00万元。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约定每所学校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日00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李某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各项损失共计102261元,也并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保兰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李某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的此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6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润泰
审判员: 王炜
审判员: 杨英贞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明君
书记员: 蒲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