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的通知经统筹研究,决定在上海市、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重庆市云阳县10个地区开展国家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试点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周期3年。
教育部关于做好庆祝2023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第一个教师节。组织做好2023年教师节宣传庆祝工作,对于集中展示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展现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成就和广大教师立德树人、自信自强的精神风貌,大力营造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建设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办法》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重要环节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规范,强调了各个环节具体实施的机构、人员、标准等。《办法》还提出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实行监管账户制度、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规定民办高校监管账户内除财政资金以外,余额应当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资金总额的15%,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最低运转保障金余额比例,按审批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15%。
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实施办法明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证件制作和信息归集等工作。市级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文件第2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我市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学生睡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高中生应达到8小时。学校、家庭及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确保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