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实行督导和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教学评估的规定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教育规格和要求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
关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的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受教育者在校学历的管理,升留级、毕业及受教育者成绩的管理,对学籍转移、退学问题的处理以及对考勤、鉴定、奖惩的规定等。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它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
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教职工的业务培训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具有同等权利,已经在本法的第29条作出解释。
关于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教师的待遇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对于真正贯彻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提高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最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教师培训是指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再培养,是教师职前教育的继续延长。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教师只有不断地进行业务培训,才能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教师的素质对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或者建立起教师许可制度或者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各类合格人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因此,通过建立起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选择优秀的、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在与教职工关系上,通过聘任合同确立聘任关系,依聘任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教职工的工作时限、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