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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 培训机构更换地点,能要求退还剩余学费吗
    日期:2023-02-21 点击:105次

    培训合同虽未写明上课地点,但如通过签订合同地是否为实际上课地点、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多个授课场地等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各方存在合意,仍应认定合同双方对履行地存在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持续地、稳定地在上述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服务合同往往具有履行期限较长的特点,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培训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 3岁儿童活动课上摔倒磕破眼角,谁应担责?
    日期:2023-02-20 点击:74次

    正值新学期开学季“神兽”归笼,重回校园的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和提高课堂互动性的当下,从幼儿园的小游戏,到小学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学的集体活动,如果操作不当、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 变更举办者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23-02-15 点击:150次

    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96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 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132次

    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其约定转让的标的显非仅仅是蓝天托儿所的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同时还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虽然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较高,其中固然有办学许可证的市场稀缺性的因素,但该价格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论转让价格高低,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不宜进行干预,更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 民办学校转让纠纷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2-15 点击:128次

    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名为“资产转让”实为“出资转让”,即实际上是一种出资转让法律关系,而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学校的转让行为没有造成学校资产的减少和流失,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权益造成损害,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持了学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学校转让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日期:2023-02-15 点击:83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 某民政局与陈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63次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 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适用
    日期:2023-02-13 点击:82次

    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进而引发争议。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险”规则,既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 厉某与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2-12 点击:96次

    厉某与福州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厉某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学校存在过错,导致厉某参加高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厉某与学校之间的《新生入学收费、退费协议》以及《精品保障班协议书》,学校向厉某退还学费134800元。判决后,该校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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