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胡某享有“自主办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的权利及义务,并且合同第四条又约定“胡某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向E职高交清最低租金20万元”等内容。同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胡某已在2007年6月15日向E职高交清了租金20万元以及由胡某进行自主招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费用自理等事实。
花儿艺术进修学校是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陈先生以曾签过出资协议并支付过投资款项为由,要求该学校确认其为出资人和举办者,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诉讼。前不久,虹口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陈先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裁定。
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临时性的外卖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亦未将该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某快餐店亦知晓陈某为在校学生,陈某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招用陈某出于临时用工的需要,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快餐店向陈某提供的空白盖章劳动合同,系用于陈某交付学校使用;另,快餐店按周与陈某结算,陈某亦无证据证实具有基本工资。综上,法院认定陈某与某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公司,幼儿园出资人是否享有类似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幼儿园章程中,明确了财务会计制度,约定了出资人享有查账权与知情权。且民事合伙、合伙企业及公司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企业主体,均明确赋予了出资人适度的知情权,因此,虽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无明确的关于投资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可以认定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享有知情权属于《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范畴,具体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每年高考季都会出现不少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家长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在决定购买志愿填报服务之前,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实力,不要被宣传标语或横幅蒙蔽双眼。同时,建议家长们与孩子主动了解志愿填报整个流程,筛选出一些目标院校和专业,熟悉选择高校和专业时需要参考的历年分数线、全省位次、学校招生计划等相关指标,早了解,早准备,才能做到胸有成竹。
孩子在校园中踢球受伤谁负责?法院:应遵循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
吴先生在铁铁体育公司报名私教课,上了两节课后,其私教教练离职,铁铁体育公司为其更换教练依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铁铁体育公司退还吴先生6000元,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请。
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论及实践认为,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成年在读子女虽已成年,却并未独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将面临现实困境。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小白和小贾均为已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二人均应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对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小贾、小白均系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小贾在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对小白所受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对小白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白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