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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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举办经费来源的要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机构设立本科以上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设立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师范、医药类之外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关于实施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