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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私人家教”进行校外学科类培训,往往采取“一对一”“住家”等形式,采用“高端家政”“家庭管家”等名义,极具隐蔽性、分散性、多变性,很难辨别认定。具体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方面都很难界定。
近来,社交平台信息中存在大量这种“高端家教”信息,但在中介平台上却很少发现。对此有可能是中介平台本身虚假宣传,也有可能是自行编辑了年轻、高学历保姆简历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认为,以“家政阿姨”的名义从事学科性课外辅导,名为“家政”,实为“家教”。这种行为的实质为:将校外学科类培训由“地上”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规避责任。
如何化解校园民事纠纷,学校在从事教学管理活动中因教学设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产生的民事纠纷,既有学校在进行宏观教育管理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通报、处分,被处分学生不服状告学校案,也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等产生的纠纷,如因教师随意体罚、打骂学生引起的纠纷。
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后,还有生存发展空间吗
哪些幼儿园可以获取办学收益,哪些不可以?哪些可以走股权转让,哪些只是一般的变更?在校学生怎么接收?教职工怎么交接?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从事教学和接受教育的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为防止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议大学生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具有危害扩散性。网络犯罪在其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人们的现实生活对网络有很大的依赖性,网络犯罪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对各行各业产生渗透性危害,危害领域之广是各种类型犯罪中无可比拟的。同时,网络犯罪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可以表现为固定的,也可以表现为随机的,由于网络技术的本身特点,侵害一个犯罪对象可能造成多个受害对象。
从创新社会管理谈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一直是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长期研究和探索的课题,本文将从区域性犯罪现状为研究视角,征对特定区域连续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实证研究后,结合该区的社会管理实际,从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来讨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研究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现状。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意在从家庭、学校、社会构建起对于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利用好这个机制,努力的建设健康、和谐、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未成年人能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