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而对于退费条款往往会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教育培训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故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审阅合同条款,必要时及时协商修改,避免后续出现退费难的问题。
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15日,李某(乙方)与某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培训及服务协议》,约定李某报名参加UID培训课程,学习时间自2016年12月起,学费19 800元。该协议第四条入学须知约定,在正式开课前,乙方可以试听所报培训内容的相关课程,乙方在正式开课前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提前一周可办理退款手续;正式开课后,乙方如提出退学,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
后,李某不想参加培训课程,故委托律师于2017年2月23日向培训机构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对此,培训机构回复称李某已经于2017年1月12日开始上课,并在上课学员名单中进行了签名确认,故不同意李某的退款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费。案件审理中,培训机构出示了李某的听课记录以及与李某的电话录音,显示李某确实在上课名单中签名,并认可自己已经是正式学员。培训机构认为,李某是在正式开课后提出退学的,故按照协议约定一律不予退款;李某则提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自己并没有逐条审阅合同条款,也没有注意该协议第四条的内容。
裁判理由
李某与培训机构自愿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换言之,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培训机构出示的证据,可以确定培训机构已经开课,并且李某已经开始上课,故李某在开始上课后又要求退款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培训平台应运而生。相比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网络培训平台在时效性、便捷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已经成为很多学员接受培训、学习技能,进行“再充电”的常用方式。但学员们在享受网络培训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自身权利的行使苛以更严格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此,法官就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对广大学员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订立合同前充分、全面了解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其中,合同标的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就是指培训服务的内容。因此,学员们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前一定要对自己的培训需求有清晰的认识,根据自求需求精准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以达到所追求的学习目的。避免因盲目选择、盲目缔约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动力不足,并引发退费、退学纠纷。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对自身培训需求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直到上课后才发现培训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从而要求退学,最终蒙受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第二,目前教育培训领域常见的退款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旦上课后,可以选择退学但不退款(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进入培训后,课程未过半,可以退学并退一半学费;三是进入培训后,课程过半,可以退学但不退款。不管哪一种退款模式,相关约定在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所体现。在此要提醒学员的是,鉴于目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而签字的效力在于确认和认可,故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学员在签署合同时切忌心急,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评估风险。如果认为退款模式不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且一定要将协商后的方案写入正式合同文本,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遭遇退学费和退费难的问题。本案中,李某未充分理解和关注退款条件的约定,在自身已不符合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不仅支出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