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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日期:2024-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育培训机构在履行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时,自行改变教育培训的内容、合同履行方式,且相关变更对学员接受培训、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学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用。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 000元;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0 000元。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课时间表为学员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于上述改变,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改变了授课方式,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在“网上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学员对此表示不同意。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且调整理由多为授课老师的个人原因;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将高级课程的授课形式由“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会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现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培训机构未就其有效上课次数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IE-LAB会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0 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改变。其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请广大学员注意的是,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会以如下几种方式对原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直接予以改变,且不就改变原因向接受培训的学员作出任何解释。

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并以部分学员的意见作为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如本案中要求学员另行签署《免责协议》,如不签署,则以此为据改变培训内容。

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于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达到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后果,例如无法得到应有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退费、赔偿损失等诉求。

实践中,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故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法官建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不要只对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等条款予以关注。对于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内容也应予以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时间了解培训机构是否自行对培训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其次,当培训机构出现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且培训机构的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的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生效后并非不能修改,但修改应当建立在每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学员们虽在一个班里一起接受相同的培训内容,但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是与每个学员逐一商谈进行的,故如要对合同进行修改,也应当采用逐一协商的方式。对于不同意修改的学员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训机构的原因确系无法履行,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以部分学员的同意作为其改变培训义务内容的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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