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规定在我国有关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本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规定得相对比较灵活,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某艺考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广告宣传案违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处罚结果: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违法行为: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30元。
虚假宣传与学校合作招生等,误导学生家长案处罚结果: 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二是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50.232万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232万元。
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包括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能力罚: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等;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身罚:行政拘留等。
某教育培训学校涉嫌收费价格违法案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之受疫情影响,学校经营困难,有酬情处理情节,为此,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某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费案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