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指定其作为于某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于某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于某的外祖父母年岁已高且患病多年,无力照顾于某的生活。刘某系于某父亲生前好友,于某父亲去世前曾明确表示,希望刘某作为于某的监护人照顾于某的生活。此后刘某将于某接到家中同住,照顾其生活,辅导其学习。为更好地照顾于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现刘某申请指定己方作为于某的监护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征询于某本人及其外祖父母的意见,同时取得了于某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后,指定刘某为于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监护人于某的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于某本人及其外祖父母均表示同意刘某作为于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刘某系于某父亲的同学兼多年好友,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固定的住所,现与于某共同居住生活,有能力尽到监护责任,申请人刘某申请指定其作为于某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法判决指定刘某为于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为出发点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先后征询了于某本人、其近亲属及所在居委会的意见,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深入社区及学校,了解于某的生活轨迹及学习情况。同时,走访相关群众,核实刘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于某在生活上的联系程度,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进行审查核实。刘某作为于某父亲生前好友,身体健康、经济独立,在学习上对于某以辅导,在生活上给予于某以关爱,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未成年人于某的亲属、社区代表及其父亲生前好友旁听了本案庭审,均认可法院指定刘某为于某监护人的判决结果。本案裁判立足于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出发点,彰显了司法的严谨态度和暖人温度,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