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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直播公司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刘某,2002年出生,初中辍学,独自居住在蔬菜批发市场。刘某父母从事蔬菜批发经营业务。2018年10月,刘某父亲授权刘某在某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蔬菜货款。因忙于生计,父母很少过问孩子的情况。刘某晚上无聊,被网络直播所吸引,便使用其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注册直播平台账号,并很快被某女主播吸引,进而通过持续打赏获得主播的致谢、单独表演等服务。据刘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载,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银行账户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网银在线等方式向该直播平台账户内陆续充值,累计金额近160万元。由于蔬菜零售商交来的菜款都被刘某支出,造成刘某父母没有钱向供应商付款后,刘某偷偷网络打赏的事情才被其父母发现。后刘某的父母要求该平台所属某直播公司返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刘某所使用的支付宝、微信号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其观看直播的时间、打赏消费习惯、所关注的平台主播类型等特征,特别是查明其在打赏的时间段独自在蔬菜批发市场居住的情形,认定刘某为本案的直播打赏人。一审法院判决由该直播公司返还刘某四十万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直播公司自愿返还全部款项并履行完毕。上诉人刘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擅自利用父母资金打赏网络主播的典型案例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详细核实涉案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充分分析案件裁量结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对网络直播平台信誉的影响等因素后,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向当事人明示案件可能的裁量结果,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可在网络打赏案件中强调直播平台审查监管的责任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裁判规则。经过法官详细的释法明理,该直播公司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了合理预期,愿意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终退回刘某所有的打赏款项,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撤回起诉。一起可能同时对双方名誉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消弭于无形。本案中直播公司所体现出的担当精神值得肯定,同时案件处理结果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平台反思自身社会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审查监管,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19条、第145条、第157条,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打赏主播后,家长可在提供相关证据后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其中家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打赏行为由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二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同时本案例提示家长,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要教育未成年人理性上网,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消费习惯,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动向,防范于未然。学校也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促成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帮助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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