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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日期:2023-12-05 来源:| 作者:|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裁判要旨:

Ⅰ、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Ⅱ、考生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京01行终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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