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 其他相关纠纷

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日期:2023-12-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

裁判要旨:

Ⅰ、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Ⅱ、考生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京01行终532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