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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足球运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日期:2024-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参与足球运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一起真实的案例,蔡某与龚某等人在小区空地上踢足球的过程中,被龚某抢球时撞倒,摔伤,致残。后蔡某将龚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法院最终适用了自甘风险原则,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发时虽为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8周岁,双方对于参与足球活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蔡某参与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无权请求其他参加者蔡某等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已于2024年年初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那么是否参加类似体育活动一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呢?答案是否定的,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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