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休学产生的学费能否主张赔偿?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吴守花 汪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今年9岁的张某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还有两三个月就可以升到三年级了。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在其放学途中搭乘母亲的电瓶车时,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右跟骨下缘骨折、头面部外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的母亲以其需要休养为由为其办理了一年的休学手续。张某治疗完毕与对方协商赔偿未果,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学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交通事故休学后产生的学费,能否向对方主张赔偿责任,对此,实务界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休学产生的学费应该得到赔偿。因为正处于求学年龄的学生因事故致伤后需治疗,必然会造成停课停学,影响学习的进度而致休学,休学后复读必然产生一笔学费,这是客观需要的情形,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合理的间接损失,亦需要侵权人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休学产生的学费不应该得到赔偿。因休学产生的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赔偿。休学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产生的,即学费费用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而是因当事人主观原因产生的,自行扩大了自己的损失。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中没有涉及到学费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休学产生的学费应归于财产损失的范围。而关于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并在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几项法院应予支持的财产损失项目,其中并没有涉及休学学费的赔偿问题。故从法律规定上看休学学费的主张无直接的法律根据。
其次,从交通事故赔偿的精神上看,交通事故的赔偿遵循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均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法律均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如车辆损失、营运损失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和规定,故因交通事故致伤索赔的依据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一般不应得到支持。
再次,从司法惯例上看及司法实践上看,交通事故赔偿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交通事故赔偿的应是受害人的直接的可确定的损失,交强险保险条款中对于间接损失的免赔也印证了这一点。休学复读而产生的学费应该属于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一般认为,休学复读是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产生的,而不是客观存在或者是客观原因产生的,属于间接损失,因这里涉及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选择不同会产生的不同的结果,当这种自主选择把控不严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对方的赔偿责任,这就会有悖于道路交通事故立法的目的和赔偿精神。但如果当事人确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严重伤残而无法继续就学选择无奈休学的,因而产生的学费若得不到赔偿亦会显失公正,故对于休学产生的学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还是要个案判断,如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因交通事故致学业无法完成的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若无法证明休学的客观性和必要性的,休学应认定为个人自行扩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在个案认定上,对该部分间接损失应当从严把控,笔者认为主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区分受害人的伤情以及医嘱的必要休养方式及休养期间。比如受伤部位为胸部肋骨骨折等,医嘱建议卧床休息时间较长的,或者头部受伤需要静养的,可结合学业予以一定的考虑;但比如受伤部位为单脚、单手之类的轻度肢体损伤,医嘱建议禁止负重、进行康复性锻炼等伤情,一般认为休学并非必然发生。
2、区分受害人的学业连贯性及紧凑程度等因素。主要是区分小学中低年级以及初中、高中等,笔者认为,小学中低年级的课程较为简单,如果像本案这样仅是最后半学期休假,休学并非必然发生,受害人一方的选择性更大一些,但对于高年级、初中、高中等学业较为繁重的,可能休息一两个月就错过大量的课程,无法跟上教学进度的,这种情况下对休学费用予以一定的考虑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