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教育竞争的新趋势和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竞争是为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对方的行为活动。教育竞争既包括学生及其家庭为争夺优质教育资源而开展的竞争,也包括教育机构之间为获得更好的办学资源及声誉而开展的竞争。后者依附于前者,受前者影响。
进一步推动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在质量上有新的提升,成为新时代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能不能落实好这个任务,不仅关乎民办高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直接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高校大学生面临社会人才市场的选择竞争十分激烈,学生因此更加注重学校教育的结果是否优秀,尤其是否按时获得学校颁发的“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一旦学校决定开除该学生学籍或不予颁发证书,纠纷便由此产生。
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一种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而是违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形式和具体过错情形教育机构自身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其监护人有过错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个“进一步”持续推动高教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作用,决定了浙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需要高等教育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与文化支撑,需要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当前,结合省域实际,浙江高等教育应从七个“进一步”入手,高位重视、创新推动、持续发力高质量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股权转让”问题涉案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案中的公益民办学校性质并不属于公司范畴,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故而不存在“股权转让”的说法,准确的说应当是A将其在学校的投资份额进行出让。
浅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问题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定。本文以案例形式导入“股权转让”有关争议焦点,针对不同焦点从法理角度予以分析,并结合当下法院对类似焦点的不同认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享有以出资款为基础的财产性权益;第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