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夯实民办教育发展依法治教的政策基础教育从来都是“国家”的教育,教育的发展必须符合国情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国家的教育意志和要求,主要是通过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来体现的。政策既是政府推动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指导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的主要依据,世界各国教育概莫能外。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在中国大地上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教育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学期,让孩子成为时间的主人随着“双减”政策全面落地,作业少了,孩子们可以自主安排的时间多了。但由于不少家庭、学生时间管理能力不足,加之疫情期间线上、线下两种学习状态频繁切换带来的影响,这个假期,孩子主动学习意识不够、做事拖延,无法高效管理时间等问题让许多家长焦虑。
学生自杀事件频繁发生,学校在发生学生自杀事件后,应该采用怎样的应对策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安抚当事人,平息危机,避免更大的损失?我们作为学校的法律顾问,几乎每年都要协助学校处理此类事件,在心痛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教训,特撰写此文,希望对预防和处理校园悲剧事件有所帮助。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所规定。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类型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中,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专门学校入学评估的“八重考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具体分为依申请入学和依职权要求入学,但都必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法律为专门学校入学评估设置了基础性评估内容,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然而,仅以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还欠缺科学考量,不仅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必要性的判断,也导致后续专门教育矫治欠缺针对性、有效性。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相关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无论是在成本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很多优势,但现实中很多纠纷仍然会选择法律诉讼,这是由于当前非诉讼机制在制度规定、责任主体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裁决的便利和公平性。为此,非诉讼机制建设中既要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的渗透,也要完善纠纷解决的制度规定,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解决途径的同时,规范纠纷解决,另外还要建立独立自主的纠纷解决机构,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性。
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