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加强教育评价改革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基本实现了全面普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教育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迫切,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充分且发展不均衡。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教育评价改革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职业教育东风虽好,但没有大改革难有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能真正“顶天立地”,必须从初等职业教育入手把基础打牢做稳。我国过去一个时期曾经设有初级职业技术学校,后来由于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取消了,因此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和普通教育体系中都没有初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初等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今,家长为了让子女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选择在学校周边租房的情况日益普遍。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承诺协助办理子女入学事宜,但在租赁期间又拒绝予以配合,子女无法顺利入学导致家长租房目的落空,从而产生租赁合同纠纷。遇到这种情形时,租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一探究竟。
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刍议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十)实施3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又一个重要的刑事立法文件,有很多重点和亮点,其中之一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下称低龄未成年人)加大了保护力度,体现了刑法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的精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对之严管厚爱的立法本意。
未成年刑责年龄降至12岁如何负刑责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正式调整!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并非东亚国家特有的现象,而是与学校教育一样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治理“校外培训乱象”需要社会各方面、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因此,有必要总结校外培训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引导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关注学业水平表现较高与较低的学生,可为缩小社会经济优势和弱势学生之间的差距提供有益的信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教育公平的进程。经合组织使用分位数回归分析方法,对成绩分布在第 25 百分位 ( 后四分位 )的“表现不佳学生”与分布在第 75 百分位 ( 前四分位 )的“表现优异学生”进行学校与教师的因素分析,从而探求不同学业水平学生表现的重要影响因子。
顾明远几乎经历了新中国教育改革发展全过程,对中国教育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他在《中国教育路在何方》中指出,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改进薄弱学校,要不断加强中西部的教育、缩小城乡差距。顾明远说:“我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教育信念: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兴趣就没有学习,教书育人在细微处,学生成长在活动中。针对这些,我也提出了相关改革意见。”
加强监管下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三点思考民办教育的发展主要侧重于数量规模的扩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之后,“路径依赖”严重,改革创新乏力,一直强调的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优势”并没有在办学质量上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大量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资本的逐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形成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老百姓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教育资源无法匹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性也带来问题,所有这些,导致民办教育的良好生态被打破。
“双减”只是显性的结果,政策的内在逻辑应该是通过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与家庭的非理性焦虑,达成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目的。高质量的教育体系,应该是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归其位,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职责,同时彼此理解、支持与配合,从而促进家庭培养孩子的目标与国家培养人才目标的平衡,以及儿童当下成长需要与未来持久发展需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