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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5-01 点击:161次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5-01 点击:133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日期:2022-04-25 点击:142次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4-25 点击:128次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
    日期:2022-04-25 点击:13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期:2022-02-23 点击:297次

    2021年12月27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公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23 点击:132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21-12-12 点击:90次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日期:2021-09-10 点击:208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
    日期:2021-09-10 点击:221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做好本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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