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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
    日期:2021-09-10 点击:237次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日期:2021-05-15 点击:186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日期:2021-03-17 点击:206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坚持德育为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育工作指南,将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全过程。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筛查、识别和干预机制。

  •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日期:2021-01-01 点击:179次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日期:2020-12-29 点击:136次

    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日期:2018-08-28 点击:237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日期:2018-08-28 点击:538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
    日期:2018-08-12 点击:74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为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得到更好的实施,国务院于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共分八章54条,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更具体、更明确,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条例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485次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 关于中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5115次

    关于中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规定第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学校在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它们;第二,这类学校有境外因素,有许多特殊性,国务院可以专门有针对性地作出一些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的合作者是否只限于境外的教育机构,是否包括其他的组织和个人,本法对此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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