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为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得到更好的实施,国务院于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共分八章54条,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更具体、更明确,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条例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规定第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学校在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它们;第二,这类学校有境外因素,有许多特殊性,国务院可以专门有针对性地作出一些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的合作者是否只限于境外的教育机构,是否包括其他的组织和个人,本法对此并未明确。
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关于民办学校及其校长范围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类型比较复杂,多数民办学校主要是学历教育一类的学校,其名称有大学、学院、中学、小学等,冠有“学校”的称谓,但是也有一些民办学校没有冠以学校的称谓,特别是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名称很复杂,如培训中心、教育服务中心、职业教育服务中心等,习惯上称其为“教育机构”
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承担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任务,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国家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办学资金、从教人员资格、学校设施、学校的组织等,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有严格规定。
关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对民办学校给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同时,对民办学校也予以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都应当依法根据自己部门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
关于民办学校违法情形及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民办教育有很大的需求,但同时,民办学校的发展中也出现各种不规范的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有规范民办教育的种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但是,民办教育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关于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教师法》是专门规范教师合法权益和建设优质教师队伍的法律,它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了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