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拟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婴幼儿辅食添加营养指南》(WS/T678-2020)、《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我委组织编写了《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
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根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期,发现有一些机构打着高薪旗号,招用“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活动,严重扰乱培训市场秩序,误导社会公众,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联合提示
关于印发地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做法的通知“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深化学科类培训治理的同时,因地制宜同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规范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现将上海市、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重庆市铜梁区等6地深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做法印发给你们,供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