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立法采用的是以《教育法》为基础,按教育形式立法,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关于教育活动的原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类教育的基本制度和要求等都适用于民办学校。如民办职业学校,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适用《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特殊法,其他法律是一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是由于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及创造条件使公民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政府的职责。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国民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国家需要采取财政、税收手段对于民办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规定政府对民办教育予以资金上的帮助,对于一些地方财政及教育经费充裕的地方是可以做到的,但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实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可以”采取有关措施予以扶持,也就是说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本条的规定。
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支持的规定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予以妥善管理,不应挤占或挪用。民办学校对政府的资助也应妥善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政府对民办学校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督。
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急需规范的问题。比如,社会中介组织的体系还很不健全,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很不规范,其服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还不够。
关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申诉。本条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申诉条件。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申诉的条件必须是民办学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管是民办学校的任何管理人员,只要有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受教育者都可以提出申诉。
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各类广告,在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之前,必须报有关审批机关备案。有关审批机关是指审查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机关,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实行督导和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教学评估的规定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工作指导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贡献。但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教育规格和要求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
关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的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受教育者在校学历的管理,升留级、毕业及受教育者成绩的管理,对学籍转移、退学问题的处理以及对考勤、鉴定、奖惩的规定等。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它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