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维权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杨老师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老师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老师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老师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校园辱师事件屡次发生,教师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尊严?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实际上这正是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代课老师的聘用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也相矛盾。《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如何维权?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老师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女幼师孕期被开除,妇女权益如何保障?这是一起明显的侵犯怀孕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案例。在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提到: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再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