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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交流专栏简介

研究交流

  • “四个一流”建设推进思政课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3-12-06 点击:25次

    “四个一流”建设推进思政课高质量发展针对思政课教学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四个一流”建设目标内在地要求思政课建设要采取多重教育主体、多门课程、多个平台、多种教育资源联动融合的整体性思维,充分发挥协同聚力效应,践行“大思政课”教育理念,肩负起思政课培根铸魂的使命。

  • 凝心聚力建设教育强国
    日期:2023-12-06 点击:45次

    凝心聚力建设教育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建设教育强国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强调“建设教育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战线具有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独特优势,在凝心聚力建设教育强国过程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 大学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技术
    日期:2023-12-03 点击:41次

    对于涉案事务是否属于学术事务而需遵循学术规律,法院可从该事务的固有价值与功利价值予以论证,并对大学学术判断给予较大程度遵从。在合理性审查中,则应以比例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为标准衡量涉案大学学术利益与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建立有条件的优先关系。核心技术即审查大学是否严肃且善意地考虑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审查该大学行为是否遵循了以专业竞争力为基础的同行评审要求。对此,大学不能获得司法遵从。

  • 大学生考试作弊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合法性反思
    日期:2023-12-03 点击:54次

    大学生考试作弊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合法性反思考试作弊与学位授予挂钩不能逾越学术自治的边界,应当受到合法性约束,并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法院在个案中不应扭曲相关法律规范的意涵,应积极审查考试作弊与学位授予挂钩的合法性。

  • 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
    日期:2023-12-02 点击:44次

    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高等学校依据内部自主管理权制定校规时的法律身份乃社会公权力主体,该权力语境下的校规为社会公权行为。在高教管理领域,社会公权行为与国家公权行为的界分,其标线乃在于权力源头是否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性授权;高等学校通过国家明确授权方式获得权力进而实施高教管理时,不过是国家公权力的“影子”;其只有在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概括性授权或内部成员通过契约或协定等方式让渡的权力时,方为社会公权力主体,所制定的校规才属于自治性规范。

  • 再论学术自由:规范依据、消极权利与积极义务
    日期:2023-12-02 点击:45次

    再论学术自由:规范依据、消极权利与积极义务学术自由的法学问题远不仅限于上述几点,许多具体而关键的内容仍然有待充分讨论。如果学术自由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这一大前提应当予以坚持,那么学者的使命自然是挖掘这项基本权利背后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因此,本文将同样以学术自由为主题,立足于我国实定法上的具体规范,严格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对这项权利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 从“依法治教”到“教育法治化”
    日期:2023-12-01 点击:51次

    从“依法治教”到“教育法治化”关于教育法律问题的规划主要还是对过往“依法治教”经验的重申,缺乏对未来法治社会的前瞻和预见。一份中长期教育规划如对我们所处的法治环境及其未来发展考虑不足,那么它的指导性和战略性就会大打折扣,这也是这篇论文将要讨论的内容之一。

  • 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
    日期:2023-12-01 点击:32次

    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实践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学校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这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联系。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现实困境的分析,“对症下药”,以期建构能够回应现实需要的学校突发事件问责理论,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规制,进而为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 教育强国建设中基础教育的挑战、问题和路径选择
    日期:2023-11-30 点击:41次

    教育强国建设中基础教育的挑战、问题和路径选择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更是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战略全局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要求,加快建设教育强国需要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面对以上大背景,我们需要进一步阐述教育强国建设中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这些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成因,解决这些问题的总体思路,以及根据总体思路可以有哪些针对性的对策举措和建议。

  • 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彰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特色
    日期:2023-11-29 点击:45次

    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彰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特色与原职业教育法相比,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首要创新就是立法依据。原法第一条指明“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新法第一条修订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修订分量最重,可以视为从立法顶层体现的创新,也具有深刻含义和推进力度,当是经过周密斟酌的,值得认真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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