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交流
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性逻辑法律授权逻辑确立的初衷在于化解救济路径难题,却延伸至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实体合法性判断,不但未能澄清授权的意涵,而且对法律授权与学术自治的关系予以模糊处理。从国家行政权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授权,意图通过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来建构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性,忽视了法律授权的内在界限,混淆了法律授权与学术自治的关系,导致司法审查的约束变松。
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校规的司法适用以附带性审查为前提, 司法审判机关有权选择适用合法的高校校规作为相应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之“参考”。在校规司法适用过程中, 国家司法监督权对校内自主管理权应保持必要尊让;惟其如此, 方能实现校内管理秩序的良性和谐。
国家教育立法对高校校规的规范效力在制定法上,我国高校校规制定权之本源具有二元属性,但这种二元属性并不能推导出国家教育立法对授权性校规或是自治性校规具有必然规范效力的结论。国家教育立法对校规的规范效力之判断,应以宪法和法律对教师学术自由、学生受教育权和高校自主权的价值排序为根本遵照。
论学区划分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学区划分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影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资源机会平等权,能够对特定适龄儿童少年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前,学区划分存在划分标准不清晰,信息公开程度低、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为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学区划分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从标准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此实现学区划分法治化,进而推动义务教育治理现代化。
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双面法治逻辑及统合外部高校基于法律授权而分享教育管理权,能为高校不依附于政府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保障;内部高校基于学术自由而类似于“私主体”,借鉴私法人格技术,能为高校按照学术逻辑的特色治理架起理论桥梁。而高校章程能成为两者统合的优选通道,但必须明确它的实施途径与违法后果以促进落实。如此,就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一个符合大学逻辑的法学释义,从而优化高校的权力环境、形成特色办学、满足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学区划分的司法审查实践评析条件确定行为因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反复适用性,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学区划分和资格审定行为,则因其对象的确定性、效力的直接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从学区划分的利害关系人来看,非适龄儿童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学区划分的基本条件户籍所在地之上增加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房产证等规定,既不合法亦不合理。学区划分的法定基准“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最近入学,但应以相对意义上的最近入学为主。
论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瑶湖学院管理人员、专业导师、任课教师等一线教育改革参与者的实地调查,发现瑶湖学院在教学环境创设、教育举措革新、专业导师制度建设以及课程教学改革方面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面对改革的新形势与新问题,瑶湖学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学院文化氛围;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治理方式;完善导师制,促进师生交流;精简课程,广泛开展创新教学实践,以推动改革的纵深发展。
司法权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类型与强度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处理好尊重大学自治与接受司法监督合理边界问题,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把握“司法权介入”和“高校内部治理”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能动与克制之间的边界问题出发,在司法权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强度展开类型化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权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合理限度、科学方法和具体方式。
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与整合本文系统阐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种制度结合的基本问题,包括两者的亲缘性与契合性,青少年司法社工的角色与功能、服务内容和方法、工作领域等。需要在宏观制度建构上凸显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社会工作也要在互动中回应少年司法的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发展空间。
教育评估是依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教育领域的现象大多具有模糊属性,如办学定位、教学质量等,要对这些模糊属性进行确定性判断,有时候甚至是缺乏足够、完整的相关信息,这就依赖于专家的主观专业评价。评估科学性是衡量教育评估专业化水平的核心标准,专家评判的准确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专业知识和阅历经验,而评估价值取向更是教育评估科学性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