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交流
扎实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走深走实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不是凭空而出,而是循序渐进、有章可循的。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颁布和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引导更多毕业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着力推动就业引导与思政教育深度融合。学校弘扬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将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全面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让更多大学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有意愿”。一是强化百年东大精神感召。引导学生传承“五四煤”“可可托海的东大人”等一代代校友的报国情怀与实干品格。
四方面探索数字化“大思政课”建设路径数字化大课堂是一个包括主渠道课堂、分渠道课堂、线上线下课堂、校内校外课堂在内的多元化共享课堂。要依托数字技术联动多方资源,不断增强资源的协同性和利用率,从而更好地推进资源的多元共进、优势互补。
高品质学校变革育人方式的三个着力点要从构建全面培养体系、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完善考试和招生制度、强化师资和条件保障等方面系统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既包括政府层面的改革,也包括学校层面的改革,涉及课程、课堂、管理、师资、评价、保障和体系建设等诸多维度,为学校育人方式变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集团化办学从纾困到破题集团化办学想要更加成熟和稳健发展,还需要加快解决这些问题。其核心最主要的是处理办学规模与质量效率的关系,集团化办学并不意味着无限扩张,还要充分考虑到质量保障问题。集团化办学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教育质量才是第一生命,因此集团化办学必须在教育上狠下功夫,这才是学校成功的关键。
关于集团化办学“四困”现象的情况反映目前上海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主流模式以行政指令为主,以名校为龙头,实行统一管理。按龙头学校和成员校的关系紧密程度,分为紧密型实体化教育集团、合作型教育集团和帮扶型教育集团。教育集团各种办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还存在不足,有必要探索多元、适宜于本地区教育实际情况的模式,形成融合化、一体化、有活力的管理体系。
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发展态势、利弊分析及治理路径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有利于放大规模办学效益、转换集团发展动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稳定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预期,同时也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办学方向风险、教育属性风险和办学质量风险。引导规范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需要加强总体态势和利弊分析研判,同步完善支持和监管政策体系,引导民办高校实现内涵式发展。
论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基本权利条款彰显着现代立宪主义的核心精神,并以对公民教育权益全面保障的手段,来确立教育法法典化的权利基础。国家机构中的政府职权条款创设了国家教育权,并借由“国家义务—公民权利”的对应逻辑为教育法典责任体系的设置呈现宪法依据。上述四类宪法条款共同构筑了教育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为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着源自于根本法层面的规范指引。
学位形态变革与《学位法》的制定《学位法》在学位形态上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的变革。体现在立法思路上,首先是学位授权审核的放开,高校一经获得办学许可即享有学位授予权。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由国家对高等教育认证机构进行认可,再由经国家认可而具备相应资质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高校整体及其专业进行认证。这一过程中,国家通过认可标准、认证标准以及学位授予最低条件的设定间接参与对学位授予质量的控制。
学位授予标准正当逻辑的理论检视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高校的学术自治,高校可自主设定学术标准,国家对此应表示尊重;非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国家因肩负教育监管职责而实施立法授权,高校对此不享有自由增设权。立法即是通过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来实现此类纠纷的行政可诉性。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学术自治固有的以及公法人内在的限制性原则,法院适用适度的实质审理;非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院适用彻底的实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