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纠纷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近日陕西咸阳一中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校方拒收,其父联系教育部门后方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中留有违法记录。记录显示,该生曾因坐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处罚。尽管查证后发现这一“案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时仍旧面临重重阻力。此事亦从侧面表明,即便是交通违法记录,同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每年高考季都会出现不少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家长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在决定购买志愿填报服务之前,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实力,不要被宣传标语或横幅蒙蔽双眼。同时,建议家长们与孩子主动了解志愿填报整个流程,筛选出一些目标院校和专业,熟悉选择高校和专业时需要参考的历年分数线、全省位次、学校招生计划等相关指标,早了解,早准备,才能做到胸有成竹。
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论及实践认为,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成年在读子女虽已成年,却并未独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将面临现实困境。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文体活动中身体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容易出现认识分歧,进而引发争议。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险”规则,既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带娃要依法!北京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家长如何“依法带娃”?面对“隔空猥亵”又该怎样处理?预防和应对“熊孩子”直播打赏,家长有何妙招?近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妻子报警自述因场地湿滑导致张某受伤,但并无直接证据。按张某陈述,其于当日19时许进入场馆打球,20时摔倒受伤,其间未变换场地。如该场地确有湿滑情况,张某理应早已有所察觉,但无证据显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定好的私教“飞”了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为,1.1万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减去其实际消费的3节课的余额,该笔款项属预付款性质。由于健身运动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原告作为女性选择女私教张某,不仅是基于对其专业信赖,也是避免男性教练执教可能会给她带来的不适。目前张某已离职,被告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张某执教的服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具有正当性。
私教离职可否要求健身房全额退款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是基于对教练的信赖,但私教合同的签订者是消费者与健身房,并非消费者与教练。因此,教练离职并不代表私教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有类似“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同等教练代替”的约定,私教离职后,消费者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消费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教离职,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