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校外补课费能否作为教育费主张?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和张某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李由其母亲张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几年后,张某觉得不仅抚养费标准过低,而且每年孩子的校外补课费也占据了生活消费的大部分,于是要求男方提高抚养费标准及给付孩子校外补课费,而李某则认为,校外补课费价格过高,不同意给付。多次协商,李某仍坚持己见。小李见沟通无望后,遂一直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两年未给的抚养费及校外补课费、书本费。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认为校外补课费非必要教育费,于是判决支持了小李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母亲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份生育小李,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6月份在市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原告在2019年、2020年由张某抚养,期间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抚养费。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7200元及校外辅导费、书本费7000元。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9年——2020年已给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张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就原告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并自觉履行。因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抚养费2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仍需给付原告抚养费5200元。被告辩称张某抚养原告期间被告给付抚养费8000余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课费及书本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原告主张的校外补课费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开支,原告支付的书本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