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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校外培训班外摔伤 谁该担责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长在校外培训班外摔伤 谁该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江老太暑假接送外甥上校外辅导班,途径隔壁辅导班门口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未构成伤残。江老太要求培训班承担责任,而培训班则辩解事发时江老太穿凉拖鞋走在瓷砖上本身容易摔倒,摔倒区域是公共区域、开放区域,承担责任方应为物业公司,地面有积水是因事发区域紧靠卫生间,小孩进场常在那玩水枪所致,所以,该责任不应由培训班负责。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江老太遂将某培训服务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五万余元。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培训服务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结合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某培训服务部对江老太损失承担80%责任。判决送达后,某培训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近日,经镇江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某校外培训班一次性赔偿江老太二万余元,案件就此了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老太的外甥在被告某培训服务部隔壁培训班学习。2019年8月15日,因被告空调外机排水问题,致使被告门店前通道有积水。当日下午15时许,原告在接小孩途径被告门店前摔倒,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和原告的亲戚将原告扶起,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江老太在被告某培训服务部门店前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江老太途径被告门店前,因被告店面空调外机排水不畅致门店前公共通道有水,路面变得湿滑,且未设置安全隐患隔离带或警示标志,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事发地点是开放区域,只要下雨就会有水飘进来;紧邻被告左侧也有数家空调外机;有公共厕所,小孩夏天经常玩耍打水枪,都会导致事发地面有水的辩解意见,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同时,原告江老太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经过涉水路面时,疏于观察,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某培训服务部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经审核,确认江老太的损失合计四万余元,由被告某培训服务部担80%即三万余元。某培训服务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某培训服务部同意一次性赔偿江老太二万余元,本案就此无涉。

法官说法: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尤其在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时,陪同人员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孩子看护人员受伤的典型案例,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但案件所反映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却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幸亏受伤的不是孩子,幸亏受伤的外婆受伤并不严重。希望此案能够进一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校外培训机构不仅是资格资质、人员素养问题,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一定不能放松。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案能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选择安全优质的教学场所,除了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外,还要重点了解培训机构在防疫、消防、食品、上下学接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同时,陪同人员身心安全亦得到有益保障。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定有效措施解决校外培训机构在安全设施、安全制定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培训机构要依法查处、及时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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