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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举办“亲子运动会” 爸爸受伤谁该担责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区举办“亲子运动会” 爸爸受伤谁该担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汤秋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5月,吕先生所在的昆山市张浦镇某社区举办 “多彩童年·欢乐六一亲子趣味运动会”公益活动,吕先生的妻子通过小区物业报名参加,不料在活动过程中吕先生意外受伤,他认为社区和活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将两者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据吕先生在诉状中称,妻子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宣传动员下,一起为他和儿子报了名。活动当天的场地为某小学的室内篮球场,参与人数有100多人,活动共有6个项目:垃圾分类我知道、踩气球、夺“宝”骑“兵”、并驾齐驱等,吕先生在进行第4项“并驾齐驱”时倒地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医院手术治疗后,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吕先生所受伤害构成十级残疾。吕先生表示,社区和某天下中心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明知活动过程中有摔倒风险,还将活动场地由草坪地面的操场改为水泥地板的室内篮球场,且未对室内篮球场做任何的防护装置。在进行风险比较大的项目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参加人员活动的规则及注意事项,仅由一组家庭做个示范即开始比赛,活动现场一片混乱,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社区在法庭上陈述此次亲子活动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由某天下中心具体实施。在活动过程中某天下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在活动之前,既有微信安全的告知,又有现场的示范及安全宣传,在活动整个过程中社区派人现场进行了监督,因此社区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某天下服务中心则认为,自己只是活动协办方,本次的活动强度是正常人身体所能承受的,而非竞技类的活动,活动本身不存在风险,现场秩序维持良好,吕先生的受伤属于意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先生受伤时参与的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某天下中心在实际活动的实施中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已经考虑意外发生的可能;在比赛当天通过微信方式告知比赛过程中注意安全,不要随意走动,减少了参与者之间可能造成的伤害;考虑当天可能下雨的情况,将举办的场地由室外操场变更为室内篮球场,减少了因下雨造成的路滑等风险,且室内篮球场亦系符合规定的运动场所;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其他家庭示范的方式告知比赛的方式,各家庭之间具有一定的间距,考虑了活动期间参与者之间可能造成的风险。在吕先生摔倒受伤的第一时间,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他送至医院就医,减少了因时间原因可能造成的伤情治疗延误的风险。因此,某天下中心在实际活动的实施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社区在委托某天下中心举办活动亦通过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购途径,无明显过错,因此吕先生请求社区、某天下中心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吕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赔偿。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如今基层社区组织群众性活动日益丰富,这有利于密切邻里关系,增进居民间感情,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同时,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的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考虑周全,确保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作为参与者,则应当结合自己的身体条件量力而为,注意自我保护,避免受伤。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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