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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事件中涉及学校、学生等几方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8日课间,某小学一(8)班三名男生课间嬉戏打闹,其中两名男生侧卧在走廊地上,一(7)班林某上厕所途经时没有注意到脚下,意外摔倒,磕坏左边门牙(恒牙),大小约四分之一,经过多次复查后,牙神经情况仍不能确定。林某家长一口咬定需要种牙,要求一(8)班学生家长共同赔偿两万元。一(8)班学生家长认为只需补牙,无需赔偿种牙费用,而且此事系意外发生事件,林某未注意脚下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又在学校发生,学校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认为已尽管理职责。保险认为不在理赔范围内。

【案例结果】

2018年6月7日,经过近四个月的诊治复查,林某同学的牙神经恢复极好,医生认定牙神经并未受损,建议进行根髓保守治疗,待年龄适合时再修复补牙。

2018年6月8日,林某家长、一(8)班三名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相关负责人、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到场,协商处理。最终认定学校无责,给予一定关怀。一(8)班三名家长进行适当弥补。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赔偿。

【案例分析】

校园侵权事件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其中涉及学校、学生等几方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和《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都专门规定了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教育机构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其中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由于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教育机构证明不了自己已经尽到职责,就要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即将试行的《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普通过错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前提并不能只是因为侵权行为在学校内外的环境场所发生的,而且还要求是学校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例如未尽到安全保护和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事件发生于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视频监控中显示课间老师正在走廊劝诫学生注意安全、《班主任手册》安全记录、班级QQ群以及安全平台每日安全提醒等,足以证明学校方面当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管理,虽然未能避免意外损伤事故的发生,但学校并无过错。

关于涉案学生责任,本案中虽然一(8)班三名学生家长认为意外发生地点为监控盲区,责任分担不明,但班主任的工作记录能较大程度反映事发经过,根据记载以及目击学生确认的事实,小苗、小郑和小李三人进行枪战游戏,小苗侧卧在地系林某意外摔倒的直接主要原因,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三名几张家长之间进行协商:最终决定小苗承担50%的弥补责任,小李和小郑各负25%的责任。弥补费用总共为3000元。

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和牙齿有关的治疗以及护理费用都是不赔的。牙齿作为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很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意外伤害事件发生而对牙齿造成的伤害,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但校方责任保险中附加有校园无过失责任保险,林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未超过每生每年赔偿限额,因此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运用法律进行责任划分。磕牙案中,虽然并未上交法院进行庭审判决,但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参与多方均围绕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责任划分。二是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磕牙案中,学校的几篇微信文章阅读数均达到2000次以上。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三是强化保险理念,做到最优化风险负担。本案中由于过错原因和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不够明确,所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是最大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学校购买的校园无过失责任保险成为解决赔偿纠纷的一大助力,使得家长之间、家长和学校之间能够公平合理地负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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