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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娃要依法!北京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互联网时代家长如何“依法带娃”?面对“隔空猥亵”又该怎样处理?预防和应对“熊孩子”直播打赏,家长有何妙招?近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未审庭庭长陈伟红介绍,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在7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她表示,这些案件背后主要隐藏着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家长教养未成年子女方式失当、少数婚姻破裂的家庭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以及家长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对137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116份。从回访效果来看,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理念、责任意识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家庭监护、亲子关系等普遍有所改善。

此次发布会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发出北京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张某某盗窃案、区法院联合区妇联、区教委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后半篇文章”的王某盗窃案、对暴力管教型家长亮“红灯”的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以“柔性司法”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的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根据被害人家长需求开展家庭教育的徐某猥亵儿童案,以及开展涉网络家庭教育指导的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少年法庭

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盗窃案

——发出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父母工作很忙,晚上经常加班不回家。张某某曾多次出现到网吧、娱乐场所过夜,结交社会不良人员等情况,但张某某的父母未予足够重视,疏于对张某某的教育、管理。此后,张某某的不良行为逐步升级,多次在凌晨时间,进入多户住宅,盗窃他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某的父母对张某某的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最终导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一步一步升级演变,发展为犯罪行为。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法院持续关注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定期回访,根据监护人的需求,联合社会力量为家庭教育提供相应指导、服务。张某某的父母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家庭教育从“家事”变为“国事”。作为父母,理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在被告人张某某刚开始出现夜不归宿、出入网吧等不良行为时,其父母并未在意,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纵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将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等行为界定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时,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提醒父母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行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工作联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案例二

王某盗窃案

——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因结交了一些热衷高消费的“朋友”,逐渐产生了不当的消费欲望,多次伙同“朋友”盗窃商场名牌衣服、鞋子等物品;还多次利用打球之机,盗窃他人手机。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从其就读高中主动退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判处刑罚。法官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发现,王某的父亲工作繁忙,对王某的日常教育参与较少;王某母亲为照顾王某兄妹全职在家,虽然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但由于教育观念缺失,特别是对王某青春期的心理变化和需求、交友情况关注不足,有效沟通较少,亲子关系颇为紧张。为此,法院邀请本院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家庭教育咨询高级指导师,联合区妇联对王某母亲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王某性格特点和家庭环境制订家庭教育方案,建议父母正确引导孩子看待物质需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将孩子引导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区妇联还为王某母亲提供了“女性终身学习平台”,帮助王某母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家庭亲子和谐。在后续回访中,考虑到王某即将刑满释放,王某父母对其如何顺利融入社会存在顾虑,希望王某能够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区法院多次联系区教委就王某刑满释放后的教育问题进行沟通,帮助王某父母缓解了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我市法院针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探索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通过法院这一司法载体,联合区妇联、区教委等X方力量,建立“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努力让家庭教育指导发挥最大效能。本案中,区法院联合区妇联、区教委,通过统筹社会资源,引导王某父母积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职责,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推动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并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帮助王某父母处理王某刑满释放后的教育问题,做好家庭教育的“后半篇文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三

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与社区党委合作共建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发现婚生子身上有外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明,张某在日常教育孩子期间存在过度责罚行为,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到父亲应尽义务,损害了孩子身心健康,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庭审中,张某承认在对孩子教育中存在不当之处,但表示均是由于孩子犯错不知改正,其心急之下才动手,并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欠妥,愿意积极改正。考虑到孩子已年满十周岁,法院询问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其表示张某能够做一个好父亲,照顾好其生活、管理其学习,仍然愿意继续随张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在共同生活中妥善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过程中存在过度责罚婚生子的行为,虽然张某抗辩系出于管教子女的初衷且并非经常性发生,但其过度责罚子女的教育方式属于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的错误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随后,法院依托与当地社区党委共建机制,邀请社区工作室人员及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张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李某为更好地关爱孩子并提高自身家庭教育水平,自愿与张某一同接受指导。本次指导主要从青少年心理角度出发对于张某管理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并详细讲解了离异家庭子女家庭教育的注意事项及问题解决方案。对于李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虽然张某对于子女的教育管理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法院考虑到张某已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婚生子亦表示愿意继续与张某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也未发现张某存在患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变更抚养关系之法定事由,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法院再次联系张某、李某,双方均表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获益良多,张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更懂得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处理问题。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本案中,鉴于张某存在过度责罚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及时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取得良好效果。长期以来,“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家庭教育理念,导致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教育中被过度责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于此类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予以纠正,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家庭教育行为受到法律约束,过度责罚子女的家庭教育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惩戒。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以立德树人的方式传承良好家风,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严慈相济,言传身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此外,法院还依托与社区党委的合作共建,凝聚多方力量,形成了针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辖区落地落实落细。

案例四

徐某猥亵儿童案

——根据被害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教育需求,开展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分别骗取、威胁三名不满10岁的女童拍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后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通过网络以欺骗、威胁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猥亵儿童的人数、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疏于监管,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不足。法院遂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针对上述问题形成指导预案,通过北京云法庭系统,线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本案的“隔空”猥亵新动向。因此,家庭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都迫切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及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8至10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重点围绕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性侵害等内容共同制定了指导方案,对被害人家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经后期回访,被害人家长已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帮助未成年人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该案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展现了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特定需求开展相应家庭教育指导,取得良好的指导效果。

案例五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以“柔性司法”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称自己与女儿感情融洽,能为其成长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求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在积极争取直接抚养权的同时,李某还对离婚后可能出现的探望问题尤其关注,从探望时间、方式、次数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事宜,王某与李某均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考虑到女儿年龄、学习生活、居住现状及双方工作等情况,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关于探望事宜,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对于日常探望时间、方式等,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案件宣判后,李某服判息诉,但对探望权行使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和看法。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依法正确履行生效判决,积极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法院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就离婚后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望权行使注意事项等作出指导提示,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终点也是父母履职尽责的新起点,父母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正确引导未成年子女面对家庭生活环境变化,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履行,也要灵活处理,保持积极理性的沟通,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子女休息、受教育等权利。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对于如何细化落实上述规范,现阶段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看,大多聚焦于对监护失当父母以“教育指导令”的形式责令其改正错误,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然而,从第三十四条立法精神及表述内容看,并未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限定为“失职”父母,也未将指导情形限于“事后追责”,而是给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前瞻性、沟通性的方式开展工作的空间。正是基于此,我市法院积极践行柔性司法理念,探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以“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的形式,及时给予离婚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传递出“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理念,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把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依法落到实处。

案例六

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依托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开展涉网络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未成年人张某放假期间,其父母在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费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其母个人手机交予张某使用,使得张某以其母名义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在无需输入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即得以在网络平台对游戏直播进行充值打赏,其父母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后张某的父母与被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个人手机交予未成年子女使用,但不关注使用时间及内容,且对个人支付账户保管不当,反映出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关注不足,自身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致使张某一定程度沉迷网络。法院遂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加强亲子陪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并在法院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掌握主要直播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及提升家长网络素养、孩子自我管理能力方面的相关课程。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平台大额充值打赏纠纷不断引发关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中,许多未成年人的家长存在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个人电子设备或支付密码保管不当,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向张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尽快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为进一步提升网络保护家庭教育水平,法院还结合涉网案件特点,与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创设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包括健康上网、网络法治、家庭教育三个版块,集合来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及公益组织提供的各类专业网络素养课程、互联网平台“未成年人模式”使用指南,切实为家庭安全用网提供智力支持,本案即是依托该平台,帮助监护人提升网络素养的实例。此外,法院还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反馈机制,通过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义务人进行谈话、发放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学习情况,督促他们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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