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得运动、健身已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体育安全事故时,公共场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7年8月,张某来到一家室内篮球馆打球,不慎摔倒受伤。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两处骨折,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甲公司租赁了该篮球场馆,并交由乙公司实际经营,两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处理湿滑场地且无安全提示,应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两家公司诉至吴中区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8920元。
两家公司辩称,进场打球需要在入口处购买门票,张某来时,篮球馆已准备关门,事发时间是晚上8时,篮球馆已没有其他人,管理员不清楚张某是如何进场的。张某投篮落地时未能站稳才摔倒在地,系自身运动不规范导致受伤,场馆入口处贴有警示,其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正常消费的顾客,场馆当时处于清洁状态,并无安全隐患,其他顾客也均未出现滑倒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其妻子报警自述因场地湿滑导致张某受伤,但并无直接证据。按张某陈述,其于当日19时许进入场馆打球,20时摔倒受伤,其间未变换场地。如该场地确有湿滑情况,张某理应早已有所察觉,但无证据显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员前来处理。另外,从事发监控视频看,张某左腿支撑在地,未看到滑动的情况。因此,张某认为场地湿滑导致其右腿打滑,并无事实基础。两家公司作为篮球场馆的租赁者和实际经营者,虽对篮球场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包括张某打球本身固有的风险。
故张某要求两家公司进行赔偿,缺乏依据,两家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