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教师体罚学生无伤害故意,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韩某A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某A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本案中,第三人彭某1、马某1、林某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为在校学生且初次殴打他人,伤害后果较轻,均对违法事实如实供述,并对自己的行为认错并具结了保证书,鹤城公安局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裁量,符合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量罚精神,并无不当。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校闹”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2019年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打击“校闹”行为。《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校闹”的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享有特殊财产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的财产享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不能把出资行为和捐资行为相混淆。因此,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不会导致财产权灭失。按照民办教育财产权制度的安排,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为经济投资行为,具有股东财产权,但该股东财产权受公益目的和教育特殊性限制。因此,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
“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且孩子是16岁以上的高中生,应该具备体育课上自我保护的能力。”上海一中院少年庭法官助理张家伟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学校体育老师在课前做了充分的危险告知工作,并特别提醒过当事学生“不要扣篮”,均有同班其他同学作证,且学校篮球场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在这起事故中管理得当,不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及讯问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又称审讯、审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发问,使其陈述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和于己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询问是收集证据,核对证据,了解案情和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回答讯问,既可陈述犯罪事实,又是行使辩护权进行申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能否要求学校赔偿你儿子系未成年人,且系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幼儿园对他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幼儿园在组织小朋友做跷跷板游戏时,应当预见到此年龄阶段小孩子的好动性等特点,在做此项游戏时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但幼儿园的教师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发生了幼儿跌落致伤的事件,对此幼儿园作为管理者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儿子在学校打架打伤同学,是由父母还是学校承担责任你儿子在学校期间,并非把父母的监护责任转移至学校,而是学校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且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你们父母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对黄某的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
学生的安全是学校、老师、家长都十分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一旦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