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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专栏简介

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09-30 点击:102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裁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要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审查免责事由的逻辑规则。

  • 校园内学生追逐玩耍受伤学校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2022-09-28 点击:176次

    校园内学生追逐玩耍受伤学校赔偿责任认定在学生方尽到基本举证义务后,学校应当就其如何尽到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事件发生时无校方人员在场,事件发生后无校方调查处理方面的证据,学生自主活动的范围、自主活动中有哪些安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如何落实现均无证据证明。因此,基于倪培源、张朔年龄及其在校园内嬉戏玩耍非源于故意,实为过失致害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校方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并无不当且符合案情实际,进而对上诉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数额的认定亦无不当。

  • 学生踢足球受伤校方责任险理赔案
    日期:2022-09-28 点击:192次

    学生踢足球受伤校方责任险理赔案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在福利一小组织的足球比赛过程中,无证据证实李某某及其他参赛人员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以及李某某受伤属比赛活动以外的行为所致。对此,活动的组织者福利一小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大地财保兰州公司的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幼儿园小孩摔倒牙齿受损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573次

    幼儿园小孩摔倒牙齿受损赔偿责任承担北海市银海区第五小学已举证证明其对邹某1、许某1所在班级坚持每月不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其已尽到了对邹某1、许某1的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北海市银海区第五小学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 小学生课间休息楼梯追逐打闹受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463次

    小学生课间休息楼梯追逐打闹受伤责任承担张某1与刘某在课间玩耍过程中,因张某1无意中碰到刘某致使刘某胳膊受伤,濉河花园小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时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1非故意碰撞刘某,二人在事发时还处于未成年人阶段,在玩耍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还有所欠缺,因此,难以区分其二人过错责任的大小。一审法院酌定由濉河花园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1与刘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初中生课间休息玩闹摔伤学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54次

    初中生课间休息玩闹摔伤学校责任承担本案中胥岳浩作为未成年人,于上学期间在校园内与同学玩闹时发生事故致伤,事发视频显示,学校老师等管理人员在玩闹过程中未进行劝诫、制止,事发后也没有及时将学生送医或通知家长。华博学校辩称其平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华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审判令学校对胥岳浩的损害承担赔偿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学校学生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学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72次

    学校学生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学校责任承担涉案事故发生在一中校园内,涉案事故发生之时被上诉人杨某系未成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一中的管理职责和事故成因,酌定上诉人一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高中生宿舍坠楼受伤学校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804次

    高中生宿舍坠楼受伤学校责任承担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有安全教育的义务,作为场所的提供者,应当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肖某从宿舍六楼摔至楼下,说明学校在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郧阳区二中应当对肖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作为已年满15周岁的高中在校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坠楼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对肖某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身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郧阳区二中承担。

  •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游戏活动受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19次

    小学生在学校参加游戏活动受伤责任承担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确定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 小学生上学途中与同学嬉闹受伤责任承担
    日期:2022-09-27 点击:150次

    小学生上学途中与同学嬉闹受伤责任承担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没有及时进行救助,红花镇壮口小学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确认刘某1、吴某1与郯城县红花镇中心小学承担责任的比例按照1:4:5。为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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