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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专栏简介

学校、学生、教师维权指南与反校园欺凌。

  • 努力用法律保护孩子不受校园欺凌
    日期:2022-08-22 点击:106次

    近年来,因校园安全风险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些事故引发了各种纠纷、诉讼,牵扯了学校和学生及其家庭的大量精力,在给学生及家庭造成不幸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不踩体罚“红线”,老师“戒尺”如何安放
    日期:2022-08-22 点击:88次

    不踩体罚“红线”,老师“戒尺”如何安放“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在哪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经常被质疑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就是因为缺乏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在他看来,只是明确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是不够的,必须十分具体,即诸如批评教育无效后可以罚站,直至请出教室。不仅要明确惩戒教育的细则,而且要张贴在教室里,让所有学生、家长都十分清楚。

  • 家长维权意识强 老师不敢批评了真的好吗
    日期:2022-08-22 点击:124次

    家长维权意识强 老师不敢批评了真的好吗请信任孩子的老师,他们在学科领域也许并不一定有很深的研究、很高的造诣,但他们懂得如何把知识准确高效地传递给孩子。所以,如果你想配合老师教好你的孩子,请恭敬地向老师请教。否则,孩子难以亲其师,信其道,难以获得有效的教育;请不要影响老师的教育教学安排。教学内容的选择、目标的确定、过程的设计都是老师潜心钻研的结果,重要的是,他们懂得以人为本,从学情出发,确定教学的手段。

  • 学生举报老师体罚失实,老师反告名誉侵权被驳
    日期:2022-08-22 点击:409次

    学生举报老师体罚失实,老师反告名誉侵权被驳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就本案而言,周某B在学校集体调查和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均不涉及对仇某A的社会评价,不符合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

  • 学校未付费使用学籍软件 法院判令支付软件使用费
    日期:2022-08-01 点击:110次

    学校未付费使用学籍软件 法院判令支付软件使用费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佳路公司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原告给被告安装涉案学籍软件,进行培训、软件升级等相关技术服务,被告使用原告安装的学籍软件对本校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因此原告与被告就涉案软件的使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八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01 点击:77次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八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2021年,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八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8起典型案例涉事教师都受到严肃处理,反映出各地各校深入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旗帜鲜明查处师德失范问题的坚决态度,同时,反映出当前仍有极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育人意识淡漠、法纪观念淡薄,对学生造成伤害,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

  •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01 点击:43次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2021年,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8起典型案例涉事教师都受到严肃处理,反映出各地各校深入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旗帜鲜明查处师德违规问题的坚决态度,同时,反映出当前仍有极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育人意识淡漠、法纪观念淡薄,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对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 不担责能否解开学校体育运动的“心魔”
    日期:2022-08-01 点击:84次

    上体育课时,学生打篮球出现碰撞受伤,学校担责赔偿;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打闹受伤,学校担责赔偿;学生下课后在卫生间玩水摔骨折,学校仍要担责赔偿。

  • 教师体罚学生无伤害故意,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
    日期:2022-07-31 点击:315次

    教师体罚学生无伤害故意,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韩某A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某A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
    日期:2022-07-31 点击:1307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本案中,第三人彭某1、马某1、林某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为在校学生且初次殴打他人,伤害后果较轻,均对违法事实如实供述,并对自己的行为认错并具结了保证书,鹤城公安局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裁量,符合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量罚精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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