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沈某某诉某健身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案情
两原告与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会籍合同》及《私教课程合约书》后原合同所约定私教全部离职,原告认为影响其消费体验和训练效果,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合同内相关退费约定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预付的会员费10,000元和剩余的私教课程费58,233.90元,并赔偿两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辩称:《会籍合约书》《私教课程合约书》明确约定,入会后会籍费将不予退还;如原定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被告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为授课;撤换健身教练,需经公司书面审批通过,会员须于72小时前向本会所申请;如因个人原因需转让或退款,会员需承担30%违约金。上述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且于签订合同时已经向原告告知。合同中所约定之私教现均已从被告处离职,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私教服务,如果确要退款需要原告承担32%手续费,且两原告剩余的会员费应该按照扣除被告赠送的8个月会员期来计算。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教课程合约书》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合同约定的私教现已全部离职,致原告希望获取特定私教指导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私教课程合约书》《会籍合约书》相关条款内容,属于被告所提供的限制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与原告签订合约书时已就该格式条款向两原告进行特别提示或告知,已与两原告就相关条款的订立进行充分的磋商。故两原告主张解除上述合同于法有据,相应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课时费具有预付费性质,被告应依法返还未履行的部分。综上,判令:解除原告刘某、沈某与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会籍合约书》《私教课程合约书》;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应返还原告刘某会员费2,840.90元、私教课程费用2,340元,返还原告沈某某会员费2,840.90元、私教课程费用55,893.90元;驳回原告刘某、原告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三、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予以免责的、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四、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五、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本案中,《会籍合约书》由被告提供,并约定“此会籍合约一经签署立即生效,所有预缴费及入会后会籍费均将不予退还”,系排除解除权性质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而《私教课程合约书》约定“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被告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为授课……如欲撤换健身教练,需经公司书面审批通过,会员须于72小时前向本会所申请”,对于消费者选择私教的权利进行了不合理限制,且私教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系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签订私教合同,更换原约定之私教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