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关于民办学校应设立决策机构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决策机构。首先,民办学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来处理其权利,决定其内部的重大事务。如修改学校的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其次,建立决策机构,是实现效率与制约、分权与协作相结合的重要保证。
关于民办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关于民办学校审批结果发放形式的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批准,其批准的形式是发给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民办学校,采用发给许可证的形式,表明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它要遵守行政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正式审批时限的规定正式审批时限的规定,和规定筹设审批时限的目的一样,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便于申请人安排工作。由于对正式审批要求比较高,审查内容比较多,程序比较复杂,要求更严格、更细致,因此审批时限规定得长一些。
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本法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确立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即可以经过筹设后正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筹设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可以由举办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自主选择。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为筹设和正式申请设立提供材料的综合。
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的规定筹设文件,即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批准书是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的申请,颁发的允许申请人开展民办学校筹设活动的书面文件。筹设情况报告是指举办者自批准筹设以来,筹设民办学校的进展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各项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配备情况,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教学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情况等。
关于民办学校筹设审批程序的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筹设申请审批。对于审批时限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尽快作出审查决定,不能拖而不办、受而不理。这是行政程序中效率原则的体现。在法定期限内,审批机关既未作出同意的决定,也未作出不同意的决定,通常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来理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视为审查同意。
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需要资金、场地、教师和管理人员,特别是设立高等学校,要求比较高,事先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周期比较长。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设立民办学校,降低设立民办学校的各种风险,法律规定了筹设程序。
关于不同类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根据拟设置学校的层次、类别由相应的审批机关负责。学历教育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初等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文化知识基础教育和初步生活准备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承担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人才的双重任务。
关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有合格的教师。这里的教师应是指拟聘任的教师,有可靠的教师队伍来源,不能要求有已经聘任的教师,因为这时学校还没有成立,聘任不了教师。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中,有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如设立企业法人,开办饭馆,要事先取得卫生合格证、购置相应的设备等要求,而这时法人还没有设立,难以取得卫生合格证,并且投资购买有关设备是要承担投资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