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法规释义专栏简介

法规释义

  •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274次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培训的规定教师培训是指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再培养,是教师职前教育的继续延长。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教师只有不断地进行业务培训,才能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287次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教师的素质对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或者建立起教师许可制度或者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各类合格人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因此,通过建立起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选择优秀的、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951次

    关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249次

    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在与教职工关系上,通过聘任合同确立聘任关系,依聘任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教职工的工作时限、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

  • 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593次

    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992次

    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实际承担人和负责人,明确校长的职责,对于划清学校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 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10144次

    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校长是一校之长,担负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和教书育人、行政管理等重要职责。因此,各级各类学校校长都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教育法》第30条原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 关于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4011次

    关于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在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本法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规定得比较灵活,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具有较大的选择性。

  • 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2206次

    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举办一所高质量的学校,必须选聘一个好的校长。聘任校长的决定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学校聘任校长,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结合本校宗旨、办学水平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聘任标准和条件。为了开阔视野,多渠道选聘优秀人才,打破封闭式的聘任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

  • 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
    日期:2018-08-12 点击:2492次

    关于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常由三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举办者投入办学经费和提供基本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或者派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但这种管理应以决策机构的法定成员身份,通过参加校董会或者理事会的工作来体现,而不应以举办者个人身份直接干预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