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检察院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2日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解读如下。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解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促进校外线上培训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2019年7月15日)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读为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得到更好的实施,国务院于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共分八章54条,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更具体、更明确,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条例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的规定第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学校在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它们;第二,这类学校有境外因素,有许多特殊性,国务院可以专门有针对性地作出一些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的合作者是否只限于境外的教育机构,是否包括其他的组织和个人,本法对此并未明确。
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关于民办学校及其校长范围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类型比较复杂,多数民办学校主要是学历教育一类的学校,其名称有大学、学院、中学、小学等,冠有“学校”的称谓,但是也有一些民办学校没有冠以学校的称谓,特别是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名称很复杂,如培训中心、教育服务中心、职业教育服务中心等,习惯上称其为“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