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承担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任务,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国家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办学资金、从教人员资格、学校设施、学校的组织等,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有严格规定。
关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对民办学校给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同时,对民办学校也予以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都应当依法根据自己部门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
关于民办学校违法情形及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民办教育有很大的需求,但同时,民办学校的发展中也出现各种不规范的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有规范民办教育的种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但是,民办教育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关于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教师法》是专门规范教师合法权益和建设优质教师队伍的法律,它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作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了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需办理的手续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是审批机关颁发给民办学校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且审批机关准予其设立的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的印章是证明载有印章的文件是由印章所示的民办学校出具的。登记是民办学校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并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法定手续。办学许可证、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都是证明民办学校存在的证明。
关于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民办学校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可能会出现学校资不抵债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学校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情况。如果出现学校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同为学校的债权人,谁可以优先受偿,这对于每个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对此法律规定了受偿的顺序。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清算方式有三种。一是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二是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对于在校的学生,尤其是对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此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生和家长选择某一学校就读往往有多种因素的考虑,如学校的办学特色、办学质量、学费的高低、学习生活环境、学生是否喜爱、学校距离家庭所在地的远近等等。
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根据本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民办学校应当终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可称为自行终止。民办学校的章程中一般都规定了办学的宗旨和目的。
关于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类别的变更,属于学校的重大事项,首先需要由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通过。由于学校设立时,学校的名称、层次和类别均需由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在学校决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时,同样也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