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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专栏简介

民办学校纠纷典型案例。

  • 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
    日期:2023-09-05 点击:17次

    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刘某接受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委托,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违反了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双方意图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办理高中入学资格的请托行为,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某教育培训公司主张的“损失费”,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裁定:驳回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起诉。

  •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小饭桌”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32次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小饭桌”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一案两查”机制及时发现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督促“小饭桌”等托教机构的规范运行,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托教机构工作人员具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条件,应当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 检察机关督促消除校园周边人行天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9-02 点击:18次

    检察机关督促消除校园周边人行天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应畅通多种渠道发现监督线索,对于群众所反映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且,对于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增强问题解决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存在的对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管护失职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消除校园周边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31 点击:20次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 大学生考试作弊丢了“定好的工作”?法院判了
    日期:2023-08-21 点击:15次

    大学生考试作弊丢了“定好的工作”?法院判了建议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属地教体局可与培养院校、属地中小学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在校定向生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由教体局组织、属地中小学牵头,在大学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培养质量。

  •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三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日期:2023-08-16 点击:21次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三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惩处师德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清除出教师队伍,严把教师入口关。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未约定或未达成协议,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
    日期:2023-08-08 点击:18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未约定或未达成协议,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

  • 郑某某等12人与孙某某、刘某、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7-29 点击:22次

    郑某某等12人与孙某某、刘某、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幼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幼儿园的品牌和宣传材料外,更要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幼儿园是否具有学前教育资质,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教育环境。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日期:2023-07-28 点击:113次

    在教育合同纠纷中,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首先,律师需要熟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次,律师需要有较强的协商、调解和诉讼能力,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有严谨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制定能力。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与相关专业人员合作完成案件解决。

  • 老师在家改试卷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3-07-25 点击:34次

    老师在家改试卷猝死,能否认定工伤?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因此,一、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判决理由和结果均无不当。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是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之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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