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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罗田县思源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此,原告虽主张被告未尽安全教育及保护职责,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部分学生陈述的教学流程、教师状态等内容存在出入。事实上,篮球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而原告被篮球砸到亦事发突然,要求任何一方合理预见并有效避免此一突发状况显属苛刻。鉴于原告被砸伤系在被告管理的活动场地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结合原告受伤情节、损伤后果及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分担本次事故损失的60%为宜。
张某闰运输毒品案——毒贩利用在校学生运输毒品在本案中,毒贩引诱、利用在校学生完成藏毒包裹的取送,涉毒数量大,将在校学生拽入毒品犯罪的深渊,毁灭的不仅是学业、人生,更是家庭的希望与支撑。本案的判决警醒校园学生们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谨慎防范毒犯诱饵,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即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王某情与广州市南沙区阳光学校、王刚、陈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王某某与青岛市黄岛区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本案的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职责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幼儿园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凤台县春晖学校与李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