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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不尽监护义务未接送,恰逢暴雨,最终导致了张某敏溺水死亡这一后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张某敏的死亡,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
学校组织小学生拔河活动时下楼梯摔跤受伤,校方、保险公司谁来担责?案发时,刘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时,因楼道光滑摔倒,且在刘某受伤害未及时送医治疗,而是仅电话通知家长,可以看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从而造成了刘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学校重视校园各项装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安全使用工作,加强教师安全教育培训,筑牢校园安全防线,确保学校安全和校园稳定。
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刘某接受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委托,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违反了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双方意图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办理高中入学资格的请托行为,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某教育培训公司主张的“损失费”,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裁定:驳回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起诉。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校园周边“小饭桌”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一案两查”机制及时发现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督促“小饭桌”等托教机构的规范运行,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托教机构工作人员具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条件,应当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检察机关督促消除校园周边人行天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应畅通多种渠道发现监督线索,对于群众所反映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且,对于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增强问题解决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存在的对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管护失职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消除校园周边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大学生考试作弊丢了“定好的工作”?法院判了建议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属地教体局可与培养院校、属地中小学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在校定向生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由教体局组织、属地中小学牵头,在大学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培养质量。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三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惩处师德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清除出教师队伍,严把教师入口关。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未约定或未达成协议,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